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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窦*松 来信时间:2026-05-21
一、 事实经过简述;br;      1.2026年4月28日,贵司派遣月嫂赵立如(下称“月嫂”),身份证号码:342421197011117921,至我方住所提供月嫂服务。;br;     2.服务期间,月嫂存在多次“过度喂养”行为,导致婴儿每日呛奶,我方对其专业性提出质疑,但其坚称属“正常现象”。 ;br;     3.2026年5月4日凌晨(婴儿出生不满13天),在月嫂的建议下,婴儿在双侧母乳共计约40分钟的情况下,仍被过量喂养(总计约80ml),随后发生多次严重呛奶。经安徽省立医院儿科急诊医生诊断,诊断为“过度喂养导致的呛奶,易致窒息”,并开具icu住院单。;br;     4.当日下午,月嫂在未与我方协商一致且无合格接替人员的情况下,单方要求下户,其老公及儿子更上门滋扰,进行语言威胁恐吓,扰乱我方正常生活秩序。 ;br;     5.我方及警方自5月4日起,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贵司杜老师联系,要求安排合格月嫂接替,以保障婴儿安全与护理连续性。杜老师第一次承诺于5月4日下午派人接替,无果后再次承诺于5月5日中午派人接替,但至今未履行,且后续不接听我方及出警公安人员的电话。;br;     6.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时,贵司仍未派出任何人员接替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婴儿护理处于无人负责的危险状态。;br;     二、贵方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br;      1.根本违约:;br;     贵司提供的月嫂赵立如,因不专业行为(“过度喂养”)直接导致婴儿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无法提供符合约定及行业标准的服务。 ;br;     2.履行不能:;br;     在月嫂无法继续服务的情况下,贵司未能按照约定及我方、警方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合格人员接替,致使合同自5月4日起至今处于事实上的中止状态,构成迟延履行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br;     3.拒绝沟通与处理: ;br;     贵司杜老师作为对接人,对我方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拒绝沟通,其行为表明贵司无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br;     4.构成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br;     贵司的上述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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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6-06-23

网友: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您并告知处理意见,感谢您对妇联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