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请求省妇联依法解决申诉人恢复原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来信人:
齐*云
来信时间:2026-07-10
我是安徽省池州市唐田镇凤凰村(原乌山村)凉亭组原生村民,1973年7月22日出生,自幼在该组生活、学习,并合法取得承包地及山场,承包权与父母在一起一直保留至今,2002年6月10日我将户口随丈夫迁入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转为非农户,其间在张家港务工、经商、并取得强制性企业职工社保,现在退休金每月1276.9元,其间因孩子上学在合肥买房将户口迁入合肥,孩子毕业后卖房将户口挂在合肥高新派出所集体户,在张家港与合肥未取得任何土地权益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23年8月份已在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购农房实际生活近3年了,因老家土地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经济组织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相关法规,我的成员权力并没有丧失,理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平等分配权。村民组承认我的承包地保留,但只象征性的给我一点补偿。;br; 我向村民组、村委会及乡镇府提出多次书面申请,乡镇府、村委会不回复、不解决,后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基层法院给出败诉理由:;br; 1. 根据村民自制按户籍在册人员认定成员身份.;br; 2. 我婚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不符,超出了司法解释权。;br; 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款专门针对婚姻情形作出的专门兜底保护,我婚嫁迁出户口,但没有在户口迁入地取得承包地、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我成员身份。;br; 我取得的1276.9元企业职工退休金是务工国家强制性要求缴纳的企业社保产生的衍生福利,而且金额极低,无法覆盖养老、医疗全部支出,根本无法替代承包地、自留山的兜底保障功能。一审法院以此认定我取得城镇职工社保丧失成员资格,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的立法初衷,该法第十七条穷尽列举了法定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形:只有公务员(聘任制除外)、取得其他村集体成员身份、加入其他国籍、死亡这四类,我自始都没有主动放弃过我的资格,显然我的情形不在其中,我的成员身份自始不应该丧失。;br; 故我请求省妇联看到我的留言,在百忙中能给予答复,万分感谢!